常见的保险法常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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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 财通保(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26-01-07 18:37:15 阅读数:5481 点赞数:321

如今,随着保险意识的逐渐深入,越来越多的朋友都有咨询保险,在买保险之前,难免有些担惊受怕。为此,本节给大家分享几条我认为很重要的保险法,大致按照购买保险前、购买保险后及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顺序来阐述。

一、购买保险前:

保险跟很多东西不一样,看不见、摸不着,它卖的是一份合同、一份协议、一份契约。在购买保险前,从保险法的角度来讲,有两点非常重要,一是保险利益,二是如实告知。

1、什么是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这一条强调两点:第一,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二,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险保险要求在出险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即保险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大多数是为第三者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在购买保险时,必须明确能给哪些人购买保险。

3、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

保险讲究最大诚信原则,在购买保险过程中表现为如实告知,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对保险告知;另一方面,又要求保险人对投保人也要告知。

关于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保险法》第十六条:

为什么要如实告知呢?为的是保护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权利。这里面强调两点,第一是投保人必须进行如实告知,如果不告知的话,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其次,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其中,这2年要求被保险人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2年后仍存活。

假设王某带病投保,隐瞒病史,未如实告知,在两年内发病而死亡。王某的近亲属一直拖延到两年后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果允许赔偿,将会不当地鼓励违法行为,并不公平。因此,两年不可抗辩的期间,要求被保险人2年后仍存活。

而且,这里说的2年通常只适用于寿险中的一般死亡给付,不适用与永久完全残疾和意外伤害加倍给付,从而防止已经残废的人为获得保险金而投保。

诸如像:永久残疾、意外伤害的多倍赔付、年金保险、医疗保险是不适用于这里说的2年不可抗辩的情形的。

4、关于保险人的告知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责任部分,保险人同时应当相关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

除此之外,《保险法》第三十条又做了相关补充,如果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前面第十六条强调了投保人要如实告知,那么十七条则说明保险人也需要告知,主要强调免责条款的告知;三十条强调合同中解释有争议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因为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也更加了解。

二、购买保险后:

投保人购买保险后,对投保人来说需要维持保单的效力,如若忘缴纳保费、保单在什么情况下中止还是终止这都特别重要。

根据《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采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投保人有60天的宽限期,如果超过60天未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中止,如果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必须扣除这期间的产生的相应保费。    

若过了60天仍然未缴纳保费,保险合同终止,出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保险合同中止后,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补交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中止不恢复的,自中止那天开始满两年,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主要有三个重要的问题,第一,受益人如何确定?第二,受益顺序、受益份额怎么规定?第三,理赔的诉讼时效如何?

1、受益人如何确定?

除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果没有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这句话的意思在于,不仅可以减少法律纠纷,也可以减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而引起的道德风险。

2、受益顺序、受益份额怎么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结合第四十二条,在投保过程中,对含有身故责任的保险,一定要谨慎选择指定受益人跟法定受益人。

3、理赔的诉讼时效如何?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人寿保险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最后,借用一句宣传语: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希望通过保险法的介绍,大家对保险有更深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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