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险司正式发布《关于印发《非车险综合治理有关问答(一)》的通知》。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工作指引》(金财险司函〔2025]527号,以下简称《指引》)等文件精神,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险司正式发布《关于印发《非车险综合治理有关问答(一)》的通知》(金财险司函〔2025〕639号,以下简称《问答》), 该文件旨在就非车险领域“报行合一”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提供逐项详尽解答。

一、适用险种范围:
除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不包括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意健险)。
但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组合使用的意健险业务,或将财产保险作为附加险的意健险业务,应执行《通知》和《指引》要求。
二、大中小型财险公司划分:
大型公司: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
中型公司:国寿财险、中华联合、大地财险、阳光财险、众安在线。
小型公司:其余财险公司。
后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保费是否视为“见费出单”:
不视为“见费出单”。
四、外币(或离岸人民币)业务落实“见费出单”:
可将投保人的银行转账或其他可查验的付费凭证作为依据,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
五、人民币业务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签发保单是否视为“见费出单”:
可视为“见费出单”。
六、共保业务落实“见费出单”及手续费要求:
主承保公司或保交所等行业基础设施收取保费后签发保单和开具发票,可视为“见费出单”。
手续费率按照共保体内所有财险公司的最低标准执行。
七、农业保险监管标准:
财政补贴性农险产品: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不得列支手续费。
其他农险产品:按《通知》和《指引》要求执行。
保险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缴保费后出具保单。
八、有关业务的保费管理细化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等为公共利益使用财政资金支付保费:可在政府提供相关文件的前提下签发保单。
政府为投保人补贴保费的业务:应在收到企业和事业单位全额保费或个人自缴保费后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
互联网保险业务:
原则上应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保费后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
退货运费险等高频率、碎片化、场景化业务:可在评估合作中介机构合规风险和经营能力基础上,及时准确收集客户信息等核心业务信息;自2026年7月1日起应实现实时结算或出单后2个自然日内定期结算。
特定业务(如远洋船舶险、信用保险等):保费缴纳方式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投保人沟通,可根据保费缴纳情况,约定保险合同效力或赔付责任。
九、分期(次)缴费要求:
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分次缴费结构。
首次之外,原则上每次应保持一致或递减。
最后一次缴费金额不得超过总保费除以缴费次数的金额。
十、期缴型业务:
期缴是产品设计自带属性,不同于《指引》中的分期缴费(分次缴费)。
十一、出具其他保险凭证如何执行“见费出单”:
应当纳入核心业务系统管理,执行《通知》和《指引》缴费要求。
十二、预借发票:
不可以。收取保费前不得开具发票或预借发票,可出具缴费通知书。
十三、保费相关口径:
手续费率上限、平均手续费率的保费口径为不含税保费。
可分期缴纳的保费金额标准,保费口径为含税保费。
十四、已明确缴费方式但尚未签发保单的业务过渡安排:
2026年3月1日(含)以后签发保单的业务,原则上应在收取保费后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
改变缴费方式确有困难的,可在总公司已逐笔建立台账的前提下根据原招标、协议方式缴费。
《问答》全文




